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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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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名称(或作品标题、作品题目)是否受法律保护?本文拟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在三种法律关系项下简要回答上述问题。第一,作品名称是否可以脱离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作品名称是否可以注册商标,寻求商标法的保护?

作品名称是否可以脱离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律的规定

作品名称是否可以脱离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著作权法》仅列举了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除了细化上述列举形式外,同时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行政、司法部门的实践,作品名称是否可以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取决于该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二)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实践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第39号)中认为:“尽管本曲的标题构成该儿童歌曲的重要内容,但是,并不表明,凡构成歌曲重要内容的,就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作者的独立创作。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小说和诗歌的对比为例,一般来说,小说中的某个句子可能仅仅是一句普通的日常对话,虽然这一句普通对话式的句子也表现了作者的思想,但是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因为这种日常式的对话虽然也反映了作者的思想,但是不具备作者独立创作的特点,也不是作者创作整部小说的思想的实质部分。只有当句子与句子之间的关联能够反映出作者所要表达的全部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并且能够反映作者独创的特点时,才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诗歌则是另一种情况。由于诗歌的构成通常比较简练,特别是古体诗词,常常只有几十字,几个句子。如果每个句子都有独到之处,那么这些句子都可以单独受著作权保护。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是诗歌,著作权就保护到每个句子。单独的诗歌句子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仍取决于其是否以独特的方式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虽然本案诉争的儿童歌曲的标题是歌曲的重要内容,但是,其重要性在于该词在整部歌词中起到上下连接的有机作用。如果仅就标题三字来看,应是标题一主谓结构的缩略语,其表现的内涵并不属于某个特定人的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为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因此,单就本案诉争的儿童歌曲的标题而言,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国家版权局管理司的上述答复清晰地界定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即作品名称是否可以脱离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取决于该作品名称是否体现了作者的独立创作,能够以独特的方式反映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地接受和采用了上述标准。在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1]中,被告曲靖卷烟厂未经授权,将原告赵继康的作品名称“五朵金花”作为香烟商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作为一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学作品,是指用文字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创造成果。就本案而言,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仅就“五朵金花”四字而言,并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首先,该词组由一个数量词“五朵”和一个名词“金花”组成,不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其次,在云南,“金花”作为白族妇女的称谓古已有之,并非原告独创。“五朵金花”这一词组的构成虽然有可能包含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创作意图,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而非作者的思想。因此“五朵金花”这一词组只有与作品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2、“五朵金花”一词并不构成《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实质或者核心部分。如果对其单独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一词,既有悖于社会公平理念,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3、被告的行为既不损害原告的著作权,也不妨碍原告行使其著作权。无论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是从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列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审查,被告的行为都不损害原告基于剧本《五朵金花》享有的著作权中任何一项人身权或财产权,也不妨碍原告行使其著作权。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要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使广大受众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不应当仅是文字的简单相加。2、如果把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判断作品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唯一标准,势必造成作品名称有独立于作品的著作权,即如果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则作品名称有一个独立的著作权、正文又有一个著作权,那么基于同一部作品,相同的作者可以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著作权,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3、就本案而言,《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五朵金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该剧本的组成部分,读者只有通过阅读整部作品才能了解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情感、个性及创作风格,离开了作品的具体内容,单纯的作品名称“五朵金花”因字数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孙浩诉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公司著作权纠纷案[3]中,被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孙浩的作品名称“玉兰苑”用于被告开发的楼盘的名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该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少应具有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本案中,首先,华松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企业,有权在其开发的楼盘名称中标注本企业字号;“玉兰苑”名称系我国房地产开发领域内楼盘小区的常用名称,体现不出任何独创性的因素。因此,原告主张的“华松·玉兰苑”名称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主张著作权保护。2、其次,虽然孙浩制作了“华松玉兰苑CI策划方案”,对该策划方案享有著作权,但涉案楼盘名称“华松·玉兰苑”仅为整个策划方案的一个要素,离开了策划方案,该名称难以独立、完整地反映策划方案的思想和内容。一般社会公众看到“华松·玉兰苑”文字,并不会与孙浩的策划方案内容联系起来。故被告对涉案楼盘名称的使用并不能视为对原告整部CI策划方案的侵权。综合上述答复与判决书可以看出,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取决于该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以独特的方式反映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遗憾的是,通常而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作品名称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某部作品为公众所熟悉,且获得了普遍的良好声誉时,其作品名称即便不具备独创性,也可以脱离作品具备独立的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每当提起某部作品的名称,人们就会联想到该作品的内容,并由此引发好恶之情。该作品名称本身就具备了独立的商业价值。例如小说与电影作品《哈利波特》,若利用其知名度将哈利波特作为商品名称用于生产、销售儿童玩具、服装等,自然会产生积极的商业价值。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哈利波特作为商品名称,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同样,上文引述的“五朵金花”亦是如此。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与司法实践,著作权人很难依据著作权法律关系追究擅自使用者的侵权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不成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作品若经出售,则构成商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名称,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并非作品一经完成其名称就自动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应当包括:1、著作权人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将作品用于出售等市场经营行为,作品构成知名商品,且作品名称为该作品所特有;2、使用者属于市场经营主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名称用于市场经营行为;

3、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上文引述的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原告同时主张,被告将其作品名称“五朵金花”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赵继康并非市场经营主体,与被告曲靖卷烟厂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依据法院的上述理由,我们可以假象,若赵继康为另一卷烟厂的员工,而《五朵金花》是其职务作品,该卷烟厂就有可能追究曲靖卷烟厂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作品名称是否可以注册商标,寻求商标法的保护?

如果著作权人就作品名称申请了注册商标,则作品名称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提是,作品名称具有显著特征。例如电影《红高粱》,其名称红高粱作为农作物是非常普遍的,难以申请注册商标。此外,商标法仅保护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保护范围与著作权法存在明显区别。综上,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作品名称提供法律保护。当作品名称被他人擅自使用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追究使用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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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

[1]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观点,我们难以认同。若作品名称确实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作品名称、作品内容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是基于同一著作权。[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知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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