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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酒小作坊专项检查14批次不合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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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网」

9月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年第36期。根据通告,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白酒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检,完成抽检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其中7批次不合格产品违规添加甜味剂,另外7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甲醇超标。

华宁青龙万玉酒坊生产的大麦酒(生产日期:/12/2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红塔区北城金玲酒厂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6/20),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通海县杨广民生酒坊生产的包谷酒(生产日期:/6/2),三氯蔗糖检测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曲靖市麒麟区邓氏红河干锅旱鸭餐饮店销售的,标称田红斌酒坊生产的包谷酒(生产日期:/6/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建水县秋红白酒店生产的包谷酒(生产日期:/6/30),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建水县龙源酒坊生产的包谷酒(生产日期:/5/10),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昆明市寻甸金所食全酒美餐馆销售的、标称寻甸达宝酒庄生产的杨梅泡酒(生产日期:/12/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为1.24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5g/kg。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其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配制酒中甜蜜素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65g/kg。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糖精钠的甜度比蔗糖甜-倍,在生物体内不被分解,由肾排出体外。糖精钠对人体有害无益,如果大量服用的话还会出现中毒的现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糖精钠。

三氯蔗糖,俗称蔗糖素,是一种高倍甜味剂,是唯一以蔗糖为原料的功能性的甜味剂,甜度为蔗糖的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三氯蔗糖。

元江县和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红河县大羊街乡奕车焖锅酒生产的荞子酒(生产日期:/7/4),甲醇检测值为0.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昆明市富民粮道香酒坊生产的散装苦荞酒(生产日期:-12-15),甲醇检测值为0.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昆明市富民县龙泉酒坊生产的散装荞酒(生产日期:-06-16),甲醇检测值为0.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临沧市云县汪七酒厂生产的散装苦荞酒(52度)(生产日期:-03-15),甲醇检测值为0.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临沧市云县大朝山光荣小锅酒坊生产的散装苦荞酒(50度)(生产日期:-02-15),甲醇检测值为1.04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临沧市凤庆县金灵洁食府销售的、标称凤庆县汇祥小锅酒酿造坊生产的散装苦荞酒(45度)(生产日期:-04-25),甲醇检测值为1.02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临沧市凤庆县大存酒坊生产的散装苦荞酒(50度)(生产日期:-03-25),甲醇检测值为1.12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甲醇为无色、透明、易流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其物理性质与乙醇极为相近,可与乙醇以任意比例互溶,具有与乙醇相似的气味,饮用时仅凭口感无法区分。甲醇具有较强的毒性,甲醇进入体后,先转化为甲醛,再转化为甲酸,不易排出体外,会引起细胞的变性环死,导致组织缺氧,发生一系列的病理改变。此外,甲醇是一种强烈的神经和血管性毒物,可直接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甲酸或甲酸盐可引起眼的神经组织损害,甲醇中毒的急性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

甲醇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酒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甲醇;还可能是不法分子采用工业乙醇勾兑白酒,此类勾兑酒中的甲醇含量较高,会引起头痛、恶心、失明甚至死亡,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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