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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一酒业公司拖欠高粱款万,法院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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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8日,被执行人仁怀市某酒业公司因生产需采购高粱,与申请执行人签订《高粱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陆续向被执行人供应高粱余吨。期间,被执行人给付了部分货款,尚差欠万余元未给付。通过诉讼,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一边积极采取措施查控有关财产,一边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将余款履行完毕。

接到锦旗后,执行人员表示今后将继续秉持法理并用、情理结合的理念,耐心细致地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将“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6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某农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仁怀市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对该院执行人员认真尽责的执行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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